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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0-08-28 18:26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参照我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公告牌样式,统一制作幼儿园责任督学公告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或近期退休的园长、骨干教师、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所聘督学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幼儿园责任督学证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证样式制定。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 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招生入园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

(三)卫生保健情况。

(四)保育教育情况。

(五)师德师风情况。 

(六)内部管理情况。

(七)园务公开情况。

(八)完成其他交办任务情况。

第七条  责任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可采取随机观摩教育活动、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园所巡视等方式,对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本责任区其他督学联合进行。

(一)持证督导。责任督学进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二)园所巡视。责任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食堂、寝室、户外活动设施等,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三)进班检查。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班级,了解班级保教工作情况,及时与教师沟通,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检查不影响班级正常活动秩序。

(四)查阅资料。责任督学可查阅园务、财务、保教、后勤等方面管理制度和相关资料。对幼儿园不宜公开的信息,责任督学要严格保密。

(五)问卷调查。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计调查问卷,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汇总问卷信息,帮助了解幼儿园真实情况和师生、家长诉求。

(六)座谈走访。责任督学可根据需要召开教师、家长座谈会,随时与园长、教师、幼儿交流,了解幼儿园管理、保教和幼儿学习活动情况;可以走进社区、幼儿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意见、建议。必要时可请相关人员回避或采取单独访谈和暗访的方式进行。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的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七)督导记录。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可根据需要,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资料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

(八)反馈意见。责任督学在督导检查结束后,应向幼儿园反馈督导意见,总结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幼儿园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辩,责任督学要认真听取,加强沟通交流。

(九)整改通知。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幼儿园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十)督促整改。责任督学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幼儿园认真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

(十一)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十二)撰写报告。责任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年度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第八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九条  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第十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幼儿园应设立“责任督学办公室”,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按要求提供备查资料,并指派一名幼儿园负责人担任督学联络员,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意见要作为对公办幼儿园和园长绩效考核及民办幼儿园年检、定级的考评项目,列入考核指标,其督导结果要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职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根据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幼儿园数量、路程远近和工作难易程度,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按月份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发放标准按每月每园不低于150元、不高于260元确定。

督导人员(不含在职公务员)参与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按每半天不低于150元、不超过225元的标准发放劳务费。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参照执行。

厦门市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标准。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定期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交流研讨,注重培育、遴选和推广优秀挂牌督导模式、工作案例,提高责任督学的工作水平。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高督导效率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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