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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时间:2022-12-05 16:50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努力探索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等领域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与城乡社区发展相适应,党建引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精准开展志愿活动,构建邻里互助关系。持续开展“守望相助”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动员、培训、管理、激励,通过综合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服务于帮困、助学、助残、外来人员社区融合、垃圾分类等公益领域。

  (二)对接社区公共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对接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人口与健康促进、托育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就业帮扶、社区规划等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政策找人、服务到人”落实落地。

  (三)提供社区协商平台,建立自治共治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居(村)民委员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居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途径,促成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循环。

  (四)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社区核心价值。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艺术、科普宣传、非遗展示、体育竞赛、群众教育等活动,加强“文化铸魂”精神文明创建,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文化,提高居民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程度。

  (五)完善社区治理体系,化解社区矛盾冲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化解社区矛盾,参与市容整治、旧区改造、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戒毒及其他重点人员帮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营造“共创平安”的社区环境,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三、优化环境

  (一)大力发展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因地制宜、依法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和社会工作服务室。借助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功能,有目的、有侧重地培育发展基层社区迫切需要的社会组织。在孵化培育中减少行政资源浪费,提高培育发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围绕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等重点工作要求,培育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居家养老、民俗文化、纠纷调解、农村专业经济等领域提供服务。鼓励郊区引进中心城区的品牌社会组织到郊区落地,带动和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成长壮大。

  (三)培养社区社会组织人才。鼓励社区居民骨干和当地优秀人才申办社区社会组织,普遍开展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培养一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骨干队伍。通过举办示范培训、网上课堂、新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协理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工作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志愿者等参与社会工作相关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社会工作专业素养。

  (四)着力提供支持保障。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推动财政部门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鼓励将闲置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以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四、加强管理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城乡社区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和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

  (二)加强管理服务。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要通过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指导其强化自律诚信和守法意识,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内部制度,强化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要加强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推动其制定简易章程,强化自律管理,规范内部治理、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居(村)民委员会要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服务指导,帮助其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服务规范,及时提醒和帮助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传播平台,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重点内容,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模式总结和案例,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度和认可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通过召开工作交流会、实地调查、编辑刊物等方式,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作用发挥、发展规律等方面形成更深刻的认识,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四)加强统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相关统计数据由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相关统计数据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统计协作力度,争取当地党(工)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作,及时汇总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统计资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sgj87676273@dingtalk.com;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统计表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21〕57号)

 

附件1

                                                  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统计表

  ××市

  城市社区数

  农村社区数

  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含备案)

  城市社区        社会组织

  农村社区           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            组织总数

  ××区

   

   

   

   

   

  ××县

   

   

   

   

   

  …………

   

   

   

   

   

  …………

   

   

   

   

   

  …………

   

   

   

   

   

  …………

   

   

   

   

   

  …………

   

   

   

   

   

    计

   

   

   

   

   

  

附件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xxx市/地/州/盟xxx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 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 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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