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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闽财教指〔2024〕30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4-06-14 16:25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市、县(区)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万元(详见附件2)、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万元、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3),上述项目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根据各地核实的2023—2024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中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数、小规模学校数、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数,以及省定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报送的上一年度实际受益学生数和省定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二、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三、各市、县(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保障力度,按照各项目省定标准以及闽政〔2016〕16号确定的承担比例,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等资金,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教育惠民政策顺利实施。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四、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资金。要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监管,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全面客观反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收支状况。
  五、各市、县(区)应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部署,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属地承担。
  六、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除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各地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参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附件4),及时将绩效目标任务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于2025年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财务处。

  附件:1.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

     2.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安排表

     3.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安排表

     4.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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